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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徒恶贯满盈,理应杀人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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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06: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11月11日夜晚,在河南省济源市建业步行街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凶手李晨冉(曾用名李万龙)持刀行凶,对被害人XX连捅三刀,致XX当场死亡。我们作为XX亲人,呼吁社会各界秉持公义,密切关注本案。
  一、被告人李晨冉拥有执法经验,知法犯法。
  被告人李晨冉犯罪前系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的工勤人员,且其曾在济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工作过,由于故意伤害他人被辞退。李晨冉应当参加过多次警务知识培训和治安巡逻任务,也参与处理过许多治安及刑事案件,对刑事犯罪也有一定的认知。其在济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的工作经历,足以让其知法懂法,畏惧法律,使自己能够遵守法纪,不到处惹是生非。但是被告人不考虑自己以前自己从业经历及现在系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当予以严惩。
  二、被告人李晨冉曾经有两次行凶伤人的违法记录。
  第一次是2011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李晨冉在济源市凯旋城夜潮酒吧持刀刺伤他人,后经济源市沁园派出所处理,双方当事人和解了事。第二次是2012年7月29日晚23时,被告人李晨冉在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包扎伤口,后拿医院的剪刀将治疗医生的脸部扎伤,双方在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被告人李晨冉的两次伤人时间来看,其并没有从伤人事件中吸取教训,屡教不改。而从两次的伤人经过及后果来看,被告人的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均使用锋利的凶器伤害被害人。特别是在第二次伤人时,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告人在伤害他人时不计后果,对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态度十分冷漠,竟然对正在为自己服务的医生下手行凶。
  三、被告人李晨冉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某种后果,行为人仍然积极追求该种后果的发生。被告人李晨冉向被害人XX的身上连续捅了三刀,致XX当场死亡。被告人在捅了被害人第一刀后,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被告人在惊慌失措,情急之下的伤人,但是被告人又连续补两刀的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人李晨冉其主观方面存在致他人于死地的心态,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状态出现,最终也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四、被告人李晨冉造成XX家破人亡。
  被害人XX系独生子女,今年24岁,父母身体健康,更有年迈奶奶持家有方,家庭和睦,生活富裕,自己也刚刚结婚有一两年,自己的孩子也有1岁零七个月,幸福生活就在眼前。但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一个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带来了灾难,使年过五十的父母失去了儿子,年轻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儿子失去了父亲,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给一个无比温馨的大家庭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痛苦。                                                                                                                                                                                                                                                              
  综上,被告人李晨冉虽有一定的执法经历和经验,但是由于其生性凶残,一贯作恶,多次持械伤人,知法犯法,这样的歹徒留在社会上只会造成更多的凶案发生。恳请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惩歹徒,判处被告人李晨冉死刑立即执行,以慰死者在天之灵,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被害人XX父亲:XXX
  2014年元月2日
  在此,我们恳请社会各界给予我们帮助,请转载此贴替我们伸张正义!!谢谢
   
   
   
   
   
   
   
http://news.ikanchai.com/2023/0726/552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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