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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千四百万资产被以四百万贱卖,谁来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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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5: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业品公司)普通职工、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工业品公司原为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下称供销总社)下属集体企业,注册资本415万元,其中供销总社股本146.2万元,占35.23%,公司工会126名职工股本268.8万元,占64.77%。
  2013年12月下旬,我们全体职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意外发现工业品公司已由供销总社向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且清算程序已基本结束、财产已被低价拍卖。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强烈抗议。我们曾多次向当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直至今日未收到任何答复。我们只能向你们反映和举报,要求彻查真相,在挖出贪官的同时确认本次清算违法而无效。
  一、工业品公司根本不具备解散清算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工业品公司没有出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情况。也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更未出现其它必须解散公司的情形和条件。桐乡市人民法院在2013年3月凭什么受理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强制清算申请?
  二、工业品公司清算组成员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工业品公司如果清算的话,清算组成员应当由股东组成。然而,在广大职工、股东对公司将要进行的清算根本不知情、且无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桐清(算)字第1-1号《关于成立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的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清算组成员根本没法代表民意。请看:清算组共7人,其中供销总社3人,二人任组长,工业品公司领导3人,唯一一个职工代表也是他们指定的。
  三、桐乡市供销合作总社及桐乡市人民法院剥夺了广大职工、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利。
  《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规定了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如下权力:企业重大事件知情权;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批准与修订持股会章程;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显然,广大职工、持股会职工被蒙蔽,根本没有参与相关的清算过程。
  四、情节恶劣,假拍卖、真谋私。
  供销总社操纵工业品公司的清算组,在评估、组织拍卖、拍卖报名和进行拍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贪赃枉法之嫌,贱卖然后又贱买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1、供销总社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有意压低评估价值,“新三伍大酒店”的房产的评估起拍价仅420万元,导致成交仅为440万元!2014年3月,我们委托嘉兴联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重新评估,评估价却高达1414万余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详见附件:桐乡新三伍大酒店资产评估报告书)两个评估价,后者是前者的3.37倍!我们认为,不同的评估机构之间评估误差是有的,但使用的评估准则是一样的,不可能出现如此悬殊的差距!
  2、我们仅评估任选此次清算中1—6个标的的其中之一,其他5个标的是否存在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查实.
  3、指使拍卖中介故意提高标的竞拍的门槛(详见附件:二个拍卖公告),阻挡其他竞拍者报名,以达到供销总社以超低价拍得标的的目的。然而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将符合条件的竞拍单位----桐乡小元头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拒绝参与拍卖。(详见附件:有关桐乡小元头贸易有限公司违法阻止报名经过)
  4. 最后参加拍卖竞拍的两个公司:是供销总社全控股公司即桐乡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桐乡市绿色农产品配送公司。2013年12月10号的拍卖会上,这两个公司的举牌竞拍人全是供销总社的人员,其中一位徐XX还是清算组的人员。
  五、清算组清算程序违法。
  1、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也就是说,此次清算在资产分配前尚未支付有关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而清算组置公司法于不顾,用极其霸道行径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2、以上行为已经违法倒也罢了。竟然在1月17日桐乡法院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我们咨询律师得知这更是知法犯法。
  六、桐乡供销总社违法办事已成惯例。
  1、早在2007年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供销总社的授意下擅自拍卖公司的财产:位于桐乡市梧桐镇庆丰南路二幢仓库,拍卖过程与拍卖所得,资金去向从未向全体职工公开公布。
  2、清算方案未经公示,在未缴纳所有税款及有关清算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蒙蔽、威胁职工的手段进行强行分配,请看事实:
  供销总社在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当日,即:2014年1月17日傍晚开始,组织四个小组连夜出发,深更半夜敲开职工家门,威胁、强迫职工签字确认分配方案,硬逼职工收受现金支票,深夜静坐职工家内,不签字,不收票,不离去,达到他们对我们公司强行清算,造成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
  3、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网站上,至今未公布有关桐乡市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综上所述,我们恳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能够体察民情,净化法治环境。 遵照党中央群众路线教育的指导思想,对桐乡供销总社这种明目张胆侵呑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 给予坚决的制止与纠正,并对清算过程进行彻底调查,依法追究炮制这次清算的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中饱私囊的法律责任。公开、公正、公平且合法地对我们公司进行重新清算(如果已经达到清算程度)与再分配。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广大职工予公道!
  此致
  2014年 4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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