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乔说事】“国家机密”也要有边界
“国家机密”也要有边界乔志峰
武汉企业排污被罚,环保局不点其名称涉国家机密。去年底,武汉发布该市有史来最大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其实,这家企业已经多次因排污超标被罚,但市民申请公开其信息遭拒。市环保局人员称,这家企业的信息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不能对外公开。(2月9日《京华时报》)
不公布污染企业的名称等信息,是不少地方环保部门不成文的“规矩”。尽管此举被质疑为“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为排污企业遮丑”,但依然有人我行我素、乐此不疲。其实这也不难理解,那些大量排污的企业,一般都是大企业,有的还是地方上的财政支柱。他们财大气粗,要雨得雨、要风得风。某些企业的老总说不定还身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类的职务,经常会行使“参政议政”的职责。每逢地方上有面子工程出炉,他们必慷慨解囊或捐款、或赞助,深得领导喜爱。甚至,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看似对立,实则统一,两者相互依存、你来我往。经常打交道,难免生感情,甚至可能出现“靠污染吃污染”的怪相。这里面有太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这不由得让人担心:对排污企业如此厚爱有加、连企业名字都当成“保密资料”不予透露,环保部门平日的执法又怎能令人放心?
武汉环保局不点污染企业的名字,这回给出的理由是“涉及国家机密”。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知当地环保部门对涉事企业的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所谓“国家机密”,是依法审查后认定的,还是“想当然”?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环保部门认定“国家机密”,履行了上报和确定程序吗?
“国家机密”很重要,但“国家机密”也并非绝对不能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企业超标排污且屡教不改,很显然已经涉嫌“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国家机密”也要有边界,不能只要戴上这顶大帽子,就“无所不包”。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需要保密;但行政处罚事项并不属于涉密事项,何以也要讳莫如深?既然有纳税人对此提出质疑,说明公众有这方面的民意诉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提供更翔实的信息,恐怕才是更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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