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x390285 发表于 2024-9-17 15:15:57

升迁障碍的原因有哪些?_一桩新时代的“窦娥冤”

升迁障碍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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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新时代的“窦娥冤”
  ———新沂市农机局副局长王庆波以所谓“受贿罪”被判刑
  本来是单位领导争取来用公务开支的小金库资金,却硬性被定性为受贿,并以“共同受贿罪”定罪量刑。
  本来是6.5万元的资金数额,却被人为制造成9万元的所谓法律事实。
  本来其经手的3.25万元公务资金从经手之初便已按照单位领导安排,分别在公务活动中使用,且每一笔资金的公务用途均已逐一得到证实,却仍以“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虽用于公务开支,但不影响以受贿罪定性”进行判决。从而铸就一桩新时代的“窦娥冤”。
  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间,江苏省新沂市农机局分三次处置单位部分固定资产,以筹集资金建设农机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农机局主要领导为弥补办公经费紧张,冲抵一些不好报销的公务开支,在每次固定资产拍卖后,与拍卖公司协商,从拍卖公司合理收取的拍卖佣金中提取一部分回扣作为单位小金库,解决单位一些招待费、协调费、办公费等。三次共从拍卖公司提取公务回扣6.5万元。局主要领导从该资金中安排3.25万元交给副局长王庆波,用于冲抵上级领导检查调研工作招待费0.5万元,用报报销业务工作支出票据0.5万元,用于协调部门之间工作关系1.25万元,用于单位其他零杂公务支出0.4万元。尚未用完的0.6万元资金,王庆波根据领导安排一直封装在信封保存在单位办公桌内,直到市纪委、市反贪局对其审查前,王庆波所经手的这部分资金的公务性质和公务用途,没有丝毫改变。2012年11月,农机局主要领导涉嫌经济犯罪被审查,其中涉及到该小金库资金,被认定受贿,并将副局长王庆波牵扯进去,以“共同受贿罪”追究。而三资协调6.5万元公务资金的数额,因局主要领导误述为9万元,侦查人员便软硬兼施,形成了统一于9万元所谓法律事实。
  局主要领导供述:第一次拍卖固定资产后,拍卖公司回扣给农机局的资金是3万元。事实上,2010年5月农机局第一次拍卖固定资产,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5万元,除去税收,《徐州日报》公告费,《新沂市报》公告费、电视广告费、宣传费、组织费、材料费等,拍卖公司实际获利不足3万元,拍卖公司鉴于局主要领导一再要求,返还农机局用于公务开支回扣款1.5万元,由于局主要领导记忆有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便弄假成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方法,第一次“受贿”3万元便通过统一口径后成为他们需要的法律事实。试想,哪一个企业会把自己百分之百的利润全部作为回扣返还,这么明显的不符常理的漏洞却始终不被探究,这是为什么?
  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王庆波,详细陈述了单位主要领导在三次处置固定资产中争取6.5万元用于解决单位不好报销的公务开支的经过,以及自己经手的3.25万元公务资金使用的时间、事由、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具体细节,请求法庭传唤有关证人,要求法庭予以核实。在间隔两个月后的第二次庭审中,王庆波所述的资金支出事由、数额及公务使用性质分别得到认证,单位主要领导也证实他安排给王庆波的这部分资金是用于公务使用的,且主要支出是他安排的。一切看起来已经真相大白,但判决的结果却是活生生的新时代“窦娥冤”,定罪的理由竟是“莫须有”。。。。。。
  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在2013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对王庆波这样说:“尽管你讲的是6.5万元及公务支出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已经拿到你共同受贿9万元的法律事实,有了这些法律事实照样治你罪。”2013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事实真相完全清楚情况下,当王庆波向审判长鸣冤时,在场的公诉员这样对王庆波说:“你不要喊冤,我们反腐败就是隔墙砸砖,今天砸到你了,就算你倒霉。”
  2013年11月1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据虚假证词和“莫须有”的罪名,判处王庆波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面对这样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判决,面对这样的时代冤案,王庆波在流泪、在心痛,而更痛的应是这个社会和时代。试问,面对这样的判决,社会公平、正义何在?法律尊严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魂何在?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在中央提出实现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崭新形势下,让无辜者蹲监坐牢的时代悲剧真的不该发生!
  冤狱中,王庆波在含泪期待着,期待着真理的声音,期待着你正义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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